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
- 索引号: 000014349/2021-1274640
- 信息分类: 通知公告
- 发布机构: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
- 发文日期: 2021年05月19日
- 文号: 无
- 是否有效: 是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
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,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,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一、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,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%的进口产品,视同石脑油按1.52元/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。
二、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、27101299的进口产品,视同石脑油按1.52元/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。
三、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,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%的进口产品,视同燃料油按1.2元/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。
四、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、退(免)税政策。
五、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
2021年5月12日